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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嚴懲“砂霸”及其“保護傘”,徹底斬斷其利益鏈條(附典型案例)

發布(bu)時間:2022-07-15 | 瀏覽:507

最高法(fa):嚴(yan)懲“砂霸”及其“保護傘”,徹底斬(zhan)斷其利(li)益鏈條(附典型案例(li))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充(chong)分發揮環境資(zi)源(yuan)審判職能作用依法懲(cheng)處盜采(cai)礦產資(zi)源(yuan)犯罪的意見》(以下簡稱(cheng)《意見》),要求各級人民法院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筑牢維護礦產資源和生態環境安全的司法屏障。

《意見》要求,要突出打擊重點,持續依法嚴懲“沙霸”“礦霸”及其“保護傘”,依法嚴懲在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大江大河流域、黑土地保護區域以及在禁采區、禁采期實施的盜采礦產資源犯罪,依法嚴懲針對戰略性稀缺性礦產資源實施的盜采犯罪。對在河道管理范(fan)圍、海域實施盜采砂(sha)石行為的,要充分關注和考(kao)慮其危害堤(di)防安全、航道暢通、通航安全或者造(zao)成岸線(xian)破壞等因(yin)素。《意見》指出,對(dui)盜采(cai)礦產資源犯罪分子具(ju)有“涉(she)黑”“涉(she)惡(e)”或(huo)者(zhe)屬于“沙霸(ba)(ba)”“礦霸(ba)(ba)”,曾因非(fei)法采(cai)礦(kuang)或(huo)者破壞性采(cai)礦(kuang)受過刑事處罰,與國家工作人員(yuan)相互勾結實施犯罪(zui)或(huo)者以(yi)行賄等(deng)非(fei)法手段逃避(bi)監(jian)管(guan),毀(hui)滅(mie)、偽造、隱(yin)藏證據或(huo)者轉(zhuan)移財(cai)產逃避(bi)責任,或(huo)者數罪(zui)并罰等(deng)情形的(de),要(yao)從嚴(yan)把握緩刑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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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發〔2022〕19號

最(zui)高人民法(fa)院

關于充分發揮環境(jing)資源(yuan)審(shen)判職能作用(yong)

依法懲處盜采礦產資(zi)源犯罪的意見

黨的(de)十八大(da)(da)以(yi)來,以(yi)習近平(ping)同志(zhi)為(wei)核心的(de)黨中央把生態文明建設作(zuo)為(wei)關(guan)系中華民族永續(xu)發(fa)展的(de)根(gen)本大(da)(da)計,高度重視和持續(xu)推進環(huan)境(jing)資源(yuan)(yuan)保護工作(zuo)。礦(kuang)產(chan)資源(yuan)(yuan)是國家的(de)寶貴財富,是人民群眾生產(chan)、生活的(de)物質(zhi)基礎,是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體的(de)重要組成部分。盜采(cai)礦(kuang)產(chan)資源(yuan)(yuan)犯罪不僅破壞國家礦(kuang)產(chan)資源(yuan)(yuan)及其管理秩序,妨害(hai)(hai)礦(kuang)業健康發(fa)展,也極易造成生態環(huan)境(jing)損害(hai)(hai),引發(fa)安全(quan)事故(gu)。為(wei)充分發(fa)揮人民法院環(huan)境(jing)資源(yuan)(yuan)審(shen)判職(zhi)能(neng)作(zuo)用(yong),依法懲處盜采(cai)礦(kuang)產(chan)資源(yuan)(yuan)犯罪,切實(shi)維護礦(kuang)產(chan)資源(yuan)(yuan)和生態環(huan)境(jing)安全(quan),根(gen)據有關(guan)法律(lv)規定(ding),制定(ding)本意見。

一、提高(gao)政治站位,準(zhun)確把握依(yi)法懲處盜采礦產資源犯罪(zui)的根本(ben)要求

1.堅(jian)持以習(xi)近(jin)平(ping)新時代中國特色(se)社(she)會(hui)主(zhu)義思想為指導(dao),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法治思想,緊緊圍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筑牢維護礦產資源和生態環境安全的司法屏障。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正確認識和把握懲罰犯罪、保護生態與發展經濟、保障民生之間的辯證關系,充分發揮司法的規則引領與價值導向功能,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2.深(shen)刻(ke)認(ren)識盜采礦產(chan)資源犯(fan)罪的嚴重社會危害性,準確把握依法打擊盜采礦產資源犯罪的形勢任務,增強工作責任感和使命感。嚴(yan)格(ge)依法審理各類盜采(cai)(cai)礦(kuang)產資源(yuan)案件,緊(jin)盯盜采(cai)(cai)、運(yun)輸、銷贓等各環(huan)節,堅持“全(quan)要素、全(quan)環(huan)節、全(quan)鏈條”標準,確保裁判政(zheng)治效(xiao)果(guo)、法律效(xiao)果(guo)、社會(hui)效(xiao)果(guo)、生態效(xiao)果(guo)相統一。

3.堅持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ze),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依法追究盜采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落實民法典綠色原則及損害擔責、全面賠償原則,注重探索、運用預防性恢復性司法規則,依法認定盜采行為人的民事責任。支持和保障行政主管機關依法行政、嚴格執法,切實追究盜采行為人的行政責任。貫徹落實全面追責原則,依法妥善協調盜采行為人的刑事、民事、行政責任。

4.突出打擊(ji)重點,保持依法嚴懲態勢。落實常態化開展掃黑除惡斗爭部署要求,持續依法(fa)嚴懲“沙霸”“礦霸”及其(qi)“保護傘”,徹(che)底斬斷(duan)其(qi)利益(yi)鏈條、鏟除其(qi)滋(zi)生土壤。結合環境保護法、長江保護法、黑土地保護法等法律實施,依法嚴懲在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大江大河流域、黑土地保護區域以及在禁采區、禁采期(qi)實施的盜采礦產資(zi)源犯罪。立足維護礦產資源安全與科學開發利用,依法嚴懲針對戰略性稀缺性礦產資源實施的盜采犯罪。二、正確(que)適(shi)用法律,充分發揮依法懲處盜采礦產資源(yuan)犯罪的職能(neng)作(zuo)用5.嚴格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的規定,對盜采礦產資源行為定罪量刑。對犯(fan)罪分子主觀惡(e)性(xing)深、人(ren)身危險性(xing)大(da),犯(fan)罪情(qing)節(jie)惡(e)劣、后(hou)果嚴(yan)重的,堅(jian)決依法從嚴(yan)懲處。

6.正確理解和適用《解釋》第二條、第四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一款規定,準確把握盜采礦產資源行為入罪的前提條件。對是否構成“未取得采礦許(xu)可(ke)證”情形,要在綜合(he)考量(liang)案(an)件具體事實、情節的基礎上依(yi)法認定。

7.正確理解和適用《解釋》第三條、第四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對實施盜采礦產資源行為同時構成兩種以上“情節嚴重”或者“情節特別嚴重”情形的,要綜合考慮各情節,精準量刑。對在河道(dao)管(guan)理范圍、海域實施盜采砂石行為的,要充(chong)分關注和(he)考(kao)慮其危害(hai)堤防安全、航道(dao)暢通(tong)、通(tong)航安全或者(zhe)造成岸線破壞等因素(su)。

8.充分關(guan)注和考慮實施盜(dao)采礦產(chan)資源行為對生(sheng)(sheng)態(tai)環境(jing)(jing)的影響,加強生(sheng)(sheng)態(tai)環境(jing)(jing)保護力度。對具有破(po)壞生(sheng)(sheng)態(tai)環境(jing)(jing)情(qing)節但非依(yi)據(ju)生(sheng)(sheng)態(tai)環境(jing)(jing)損害嚴(yan)重程度確(que)定(ding)(ding)法定(ding)(ding)刑幅度的,要酌情(qing)從重處(chu)罰(fa)。盜(dao)采行為人積(ji)極修復生(sheng)(sheng)態(tai)環境(jing)(jing)、賠(pei)償損失的,可以依(yi)法從輕或(huo)者減輕處(chu)罰(fa);符合《解釋》第(di)十條規定(ding)(ding)的,可以免予刑事處(chu)罰(fa)。

9.正確理解和適用《解釋》第十三條規定,準確把握礦產品價值認定規則。為獲取非法利益而對礦產品進行加工、保管、運輸的,其成本支出一般不從銷贓數額中扣除。銷贓(zang)數額與評(ping)估、鑒定的(de)礦產品價值不一致的(de),要結(jie)合案(an)件的(de)具體事實(shi)、情節作出合理認定。

10.依法用足用好罰金刑,提高盜采礦產資源犯罪成本,要綜合考慮礦產品價值或者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生態環境損害程度、社會影響等情節決定罰金數額。法律、行政法規對同類盜采礦產資源行為行政罰款標準有規定的,決定罰金數額時可以參照行政罰款標準。盜采行為(wei)人就同一(yi)事實已經支付了生態環境損害(hai)賠償(chang)金、修復費(fei)用(yong)的,決定罰金數額時可予(yu)酌情考慮,但不能直接(jie)抵(di)扣。

11.準確理解和把握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依法正確適用緩刑。對盜采礦(kuang)產(chan)資(zi)源犯罪分子(zi)具有“涉黑”“涉惡”或(huo)者屬于(yu)“沙霸(ba)”“礦(kuang)霸(ba)”,曾因非法采礦(kuang)或(huo)者破壞性采礦(kuang)受過刑事處罰,與國家工作人員相互勾結實施犯罪或者以行賄等非法手段逃避監管,毀滅、偽造、隱藏證據或者轉移財產逃避責任,或者數罪并罰等情形的,要從嚴把握緩刑適用。依法宣告緩刑的,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與開采礦產資源有關的特定活動。

12.準確理解和把握法律關于共同犯罪的規定,對明知他人盜采礦產資源,而為其提供重要資金、工具、技術、單據、證明、手續等便利條件或者居間聯絡,結合全案證據可(ke)以(yi)認定為形成通謀的,以(yi)共同犯罪(zui)論處。

13.正確理解和適用《解釋》第十二條規定,加強涉案財物處置力度。對盜采礦產資源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用于盜采礦產資源犯罪的專門工具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堅決依法追繳、責令退賠或者沒收。對在盜采、運輸、銷(xiao)贓等(deng)環(huan)節使(shi)用的機械設備、車輛、船舶(bo)等(deng)大(da)型工具,要綜合考慮案件的具體(ti)事(shi)實、情節及(ji)工具的屬(shu)性、權屬(shu)等(deng)因素,依法妥善認定是否(fou)用于(yu)盜采礦產資源(yuan)犯(fan)罪的專門(men)工具。

14.依法妥善審理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提起的生態環境保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綜合考慮盜采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既要依法全面追責,又要關注盜采行為人的擔責能力,保證裁判的有效執行。鼓勵根據不同環境要素的修復需求,依法適用勞務代償、補種復綠、替代修復等多種修復責任承擔方式,以及代履行、公益信托等執行方式。支(zhi)持各方依法達(da)成調解協(xie)議,鼓勵盜(dao)采(cai)行為人主(zhu)動、及(ji)時承擔民事責任(ren)。

三、堅持多措并舉,健全完(wan)善有效懲治盜采(cai)礦(kuang)產資(zi)源犯罪的制(zhi)度機制(zhi)

15.完善(shan)環境資(zi)源(yuan)(yuan)審(shen)判刑(xing)事、民事、行政(zheng)審(shen)判職能“三合(he)一”體制,綜合(he)運用刑(xing)事、民事、行政(zheng)法(fa)(fa)律手段懲治(zhi)盜采礦產(chan)資(zi)源(yuan)(yuan)犯(fan)罪,形成組合(he)拳。推(tui)進以(yi)濕地、森林、海洋等生(sheng)態系統,或者以(yi)國家公園、自然保護(hu)區等生(sheng)態功能區為單位的(de)環境資(zi)源(yuan)(yuan)案件跨行政(zheng)區劃集中管轄(xia),推(tui)廣人民法(fa)(fa)院之(zhi)間協商(shang)聯動合(he)作模式,努力(li)實現(xian)一體化司法(fa)(fa)保護(hu)和法(fa)(fa)律統一適用。全面加強隊伍(wu)專業能力(li)建設,努力(li)培養既(ji)精通(tong)法(fa)(fa)律法(fa)(fa)規又熟悉相關領域知識(shi)的(de)專家型法(fa)(fa)官(guan),不(bu)斷提升環境資(zi)源(yuan)(yuan)審(shen)判能力(li)水平。

16.加強與紀檢監(jian)察機(ji)(ji)關(guan)、檢察機(ji)(ji)關(guan)、公(gong)安機(ji)(ji)關(guan)、行政主管(guan)機(ji)(ji)關(guan)的協作配合,推動構(gou)建專業咨詢和信息(xi)互通(tong)(tong)渠道,建立健全打(da)擊(ji)盜采礦產資源行政執法(fa)與刑事司(si)法(fa)銜接長效(xiao)工(gong)作機(ji)(ji)制,有(you)效(xiao)解決(jue)專業性問題(ti)(ti)評估、鑒(jian)定,涉(she)案(an)(an)物(wu)品保管(guan)、移送(song)和處理,案(an)(an)件信息(xi)共享(xiang)等問題(ti)(ti)。依法(fa)延伸(shen)審(shen)判職能,積極(ji)參(can)與綜合治(zhi)理工(gong)作,對(dui)審(shen)判中發現的違(wei)法(fa)犯罪線索、監(jian)管(guan)疏(shu)漏等問題(ti)(ti),及(ji)時向(xiang)有(you)關(guan)單位移送(song)、通(tong)(tong)報(bao),必要時發送(song)司(si)法(fa)建議,形(xing)成有(you)效(xiao)懲治(zhi)合力(li)。

17.因應信息化發展趨勢,以人工智能、大數據、區塊鏈為依托,促進信息技術與執法辦案、調查研究深度融合,提升環境資源審判的便捷性、高效性和透明度。加速建設全國(guo)環(huan)境資(zi)源(yuan)審判信(xin)息平臺,構建上下貫通(tong)(tong)、橫向聯通(tong)(tong)的全國(guo)環(huan)境資(zi)源(yuan)審判“一張(zhang)網”,為實(shi)現及(ji)時(shi)、精準懲處(chu)和預防盜(dao)采礦(kuang)產資(zi)源(yuan)犯罪提供科技(ji)支持。

18.落實人民陪審員參加盜采礦產資源社會影響重大的案件和公益訴訟案件審理的制度要求,積極發揮專業人員在專業事實查明中的作用,充分保障人民群眾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著力提升巡回(hui)審判(pan)、典型案(an)例(li)發(fa)布等制(zhi)度機制(zhi)的普(pu)法(fa)功能(neng),深入開展法(fa)治宣傳和以(yi)案(an)釋(shi)法(fa)工作,積極營(ying)造(zao)依法(fa)嚴懲(cheng)盜采礦產資源犯罪的社會氛(fen)圍,引(yin)導人民群眾增強(qiang)環(huan)境資源保護法(fa)治意識,共建天藍、地綠、水清(qing)的美麗(li)家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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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min)法(fa)院依法(fa)懲處

盜采礦(kuang)產資源(yuan)犯罪典(dian)型案(an)例

一、張某山等人非(fei)法采砂(sha)案(an)

【基本案情】2021年3月至7月,被告人張某山、章某晨、李某、丁某等人出資,被告人洪某武、王某宏等人提供采砂船,被告人章某偉、凌某華等人提供運砂船,在未取得采砂許可證的情況下,以采運一體方式,共同在長江安徽銅陵段淡水豚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河段(長江禁采區)非法采運江砂,共計46765噸、價值2893129元。被告人馬某玉明知是盜采的江砂,仍(reng)收購1700噸并予以出售。經評(ping)估(gu),張某(mou)山等人非法采(cai)砂(sha)造成長(chang)江(jiang)生態(tai)環(huan)境損害價值5157476.86元(yuan)。檢察機關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裁(cai)判(pan)結果】江蘇省東臺市人民法院認為,張某山等32名被告人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在長江禁采期、禁采區從事采砂活動,均構成非法采礦罪;被告人馬某玉明知江砂系盜采而收購,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張某山等14名被告構成共同侵權,應在各自參與非法采砂數量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長江生態環境損害的民事責任,其對受損的長江生態環境、漁業資源等直接恢復不具有可行性,可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費用。張某山曾因犯非法采礦罪被判處刑罰,鮑某文在涉嫌非法采礦犯罪取保候審期間又實施非法采礦,應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分別判處張某山等32人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至一年,并處罰金20萬元至1.5萬元;判處馬某玉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2萬元;沒(mei)收各被(bei)告人退(tui)出的違法所得(de)178600元至(zhi)300元不等,沒(mei)收江(jiang)砂變賣款734757元;張某山等14人按照各自參與犯罪部分,對造成的長江生態環境損害生態環境損害5157476.86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并在國家級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張某山、鮑某文對造成的長江生態環境損害,分別承擔135445.02元、12688.88元懲罰性賠償責任。該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長江是中華民族的母親河,是中華民族發展的重要支撐。盜采江(jiang)(jiang)砂(sha)不僅破壞長(chang)(chang)江(jiang)(jiang)礦產資源和生(sheng)態(tai)環境,還(huan)影響長(chang)(chang)江(jiang)(jiang)水(shui)勢(shi)穩(wen)定(ding)、防(fang)洪和通航安全,具有嚴(yan)重危害性。2021年3月1日長(chang)(chang)江(jiang)(jiang)保(bao)(bao)護(hu)法施行,張某山等人“頂風作(zuo)案”,在長(chang)(chang)江(jiang)(jiang)安徽銅(tong)陵段淡(dan)水(shui)豚(tun)國家級自然(ran)保(bao)(bao)護(hu)區河(he)段有組織地盜采江(jiang)(jiang)砂(sha)。該案案情重大、復雜,公安部指定江蘇公安機關偵辦,最高人民檢察院督辦,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指定江蘇省東臺市人民法院審理。在長江保護法施行一周年之際,東臺市人民法院在其黃海濕地環境資源法庭公開開庭審理該案并當庭宣判,各被告人均服判。該案審判貫徹最嚴法治觀,落實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和損害擔責、全面賠償原則,依法協調張某山等人應當承擔的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取得了較好的審判效果,體現了江蘇法院環境資源“9+1”跨區域審判機制改革成果和專業化審判特色。按照《長三角環境資源司法協作框架協議》約定,江蘇法院要將執行到位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移交安徽法院,由安徽法院組織實施長江生態環境修復工作。該案是人民法院充分發揮環境資源審判職能作用,結合長江保護法貫徹實施,強化對長江流域生態環境系統保護和一體保護的代表性案例。

二(er)、張(zhang)某勝等人非(fei)法(fa)采石案【基本案情】2011年至2016年,以被告人張某勝為首的惡勢力團伙為壟斷山東省東平縣銀山鎮某村黃河岸堤山體的山石資源,以當地土地復墾項目為幌子,通過挖路、堵路、損毀設備等方式妨礙他人經營,并使用毆打、制造交通事故等手段打壓其他經營者,迫使其他經營者向其轉讓經營權。2014年至2018年,張某勝等人未按項目要求的層高和范圍進行土地復墾,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使用汽炮、挖掘機開采山石向外銷售。其間,張某勝等人對抗執法部門檢查,多次隨意毆打、恐嚇、滋擾表達訴求的群眾。經山東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核查和東平縣價格認證中心認定,張某勝等人(ren)非(fei)法開采山(shan)石共計1149565噸、價值28571125元。經山東黃河水利工程質量檢測中心認定,張某勝等人非法采石已經危害到黃河防洪安全。

【裁判結(jie)果】山東省東平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勝等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均構成非法采礦罪,情節特別嚴重。分別(bie)判處張某(mou)勝等人有期徒刑五(wu)年至四年,并處罰(fa)金300萬元至10萬元,所犯(fan)數罪依法并罰(fa);追(zhui)繳違法所得28571125元。該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yi)義】黃河岸堤是黃河防洪的天然屏障,也是黃河流域生態環境的重要組成部分。張某勝等人結成惡勢力團伙,以土地復墾項目為幌子,在黃河岸邊山體盜采石料,危害黃河防洪安全,破壞黃河流域生態環境。人(ren)(ren)民法(fa)(fa)院貫徹落(luo)實“掃黑除惡(e)”專項斗爭的部署要求,依法(fa)(fa)嚴懲“礦(kuang)霸”、堅持(chi)“打財斷血”,從嚴追(zhui)究張某勝(sheng)等人(ren)(ren)的刑事責任,并在判決生(sheng)效后加大財產刑執行力度(du),全面調查、依法處置該惡勢力團伙及其成員的財產,鏟除其違法犯罪的經濟基礎。該案也是人民法院加強黃河流域環境資源保護的代表性案例,對懲戒和預防破壞沿黃山體的違法犯罪行為、保護黃河生態環境和行洪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三、謝某(mou)俊等人非法開(kai)采砂金(jin)案

【基(ji)本案(an)情】2011年3月,被告人謝某俊之兄謝某有(另案處理)以給石頭峽水電站等地提供砂石料為由,成立了門源縣石頭峽水電站扎麻圖大紅溝砂石料場,獲得了河道采砂許可證及相關手續,謝某俊為該砂石料場法定代表人。同年5月起,謝某有、謝某俊購置帳篷等物品,租賃機械設備,雇傭冶某某、謝某新、謝某云、謝某碩、馬某貴,以采砂石料為幌子,擅自在該砂石料場內采挖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砂金,共計170余(yu)千(qian)克(ke),并將(jiang)砂金(jin)以每克(ke)290至300元的價(jia)格,分多次出售給馬某元。馬某元將砂金價款轉入謝某有、謝某俊、謝某錄的銀行賬戶,共計44599340元(yuan)。

檢察機關提起附(fu)帶(dai)民(min)事公益訴(su)訟(song),在法院主持下,公益訴(su)訟(song)雙方(fang)當事人達成調(diao)解協議(yi)。謝(xie)某俊承諾根(gen)據(ju)非法開采地礦山地質環(huan)境(jing)綜合治理(li)(li)方(fang)案的要(yao)求履行(xing)生態修復(fu)義務,并登報(bao)向當地牧民(min)賠禮(li)道歉;若不能按(an)期按(an)要(yao)求恢復(fu)治理(li)(li),則賠償治理(li)(li)費(fei)用1040668元。

【裁判(pan)結果】青海省門源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謝某俊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以開采砂石料為名擅自采挖砂金,構成非法采礦罪,情節特別嚴重,判(pan)處有期徒刑(xing)五年六(liu)個(ge)月,并處罰(fa)金300萬元;依法追繳全部違法所得。宣判后,謝某俊提出上訴。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該案盜采地點位于青藏高原東北部邊緣,屬祁連山國家公園青海省片區。祁連山是黃河流域和河西內陸河流域重要水源產流地,是我國西部重要生態安全屏障,也是我國生物多樣性保護優先區域。謝某俊等人以合法的砂石料場和采砂許可證為掩飾,超出許可范圍盜采國家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砂金,不僅給特種礦產資源造成嚴重損失,也給生態環境造成嚴重損害。人民法院充分發揮環境資源審判職能作用,加強青藏高原和黃河流域環境資源司法保護,依法嚴懲謝某俊非法采礦犯罪行為,同時積極運用恢復性司法規則,支持謝某俊主動承擔生態修復責任,對引導當地群眾增強環境資源保護意識具有重要意義。

四、宋某友非法采砂(sha)案

【基本(ben)案情(qing)】2018年12月,被告人宋某友以售砂獲利為目的,承包河南省濮陽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某村15戶村民的集體土地。2019年1月至11月,在未取得采砂許可證的情況下,宋某友在承包的土地內挖砂,通過胡某、靳某龍等人銷售獲利。經鑒定,宋某(mou)友(you)非法采砂(sha)19955.37立方(fang)米,造成礦產資源破(po)壞價值(zhi)518840元(yuan)。其間,濮陽市國土資源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對宋某友非法采砂行為進行了查處,給予罰款65997元的行政處罰。2020年12月,宋某友到公安機關投案,主動退繳違法所得3萬元。經評估,涉案土地復墾費用為342816.72元,宋某友已繳納該款項。

檢察機關提起附帶民(min)事公益訴訟。

【裁判結果】河南省南樂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宋某友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砂,情節嚴重,構成非法采礦罪。宋某友構成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主動繳納生態環境修復費用,依法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宋某友被行政主管機關處罰,與本案系同一事實,行政罰款65997元予以折抵罰金。宋某友非法采礦破壞生態環境,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判處宋某(mou)友(you)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jin)6萬元;沒收(shou)退繳(jiao)的違法所得3萬元;賠償生(sheng)態修復費用342816.72元(已(yi)繳(jiao)納)。該判決已(yi)生(sheng)效。

【典型意(yi)義(yi)】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保護土地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可持續利用。宋某友承包村民集體土地非法采砂,破壞礦產資源和生態環境。人民法院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最嚴法治觀和全面追責原則,依法追究宋某友非法采礦刑事責任,依法認定其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民事責任,將其主動履行民事責任情形作為刑事處罰酌情從輕情節,明確以其就同一事實繳納的行政罰款折抵罰金,統籌協調了刑事、民事、行政三種責任。據悉,該案是由河南省濮陽市紀檢監察機關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非法采礦系列案件之一,在該系列案中,有12人被移送司法機關,3人受到黨政紀處分,體現了人民法院與紀檢監察機關、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協同聯動、多元共治的工作成效。

五、王某(mou)章、康某(mou)川等人非法采(cai)砂案

【基(ji)本(ben)案情】被告人王某章、康某川商定盜采海砂,將共有船舶改裝成采砂船,另購買船舶改裝成具備屯砂、出砂功能的過駁船;雇傭被告人康某杰為船長,被告人康某河、康某強、姜某、康某濱等人為船員,并商定采砂超過30船,每多采一船,船員就可以多拿到1550元的獎金補貼,拿到的獎金按工資比例劃分。2018年5月至2019年1月,王某章、康某川等人多次駕乘采砂船,到閩江口和西犬島附近海域盜采海砂,以每噸6元至25元的價格出售給沙場或海上運砂船。經統計,王某章、康某川等人盜采海砂共(gong)計30余萬噸,除3000余噸被公安機關查扣(kou)外(wai),均(jun)被銷售,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jia)值319.5萬元。

【裁判結果】福建省連江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章、康某川等人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開采海砂,均構成非法采礦罪,情節特別嚴重。在共同犯罪中,王某章、康某川系主犯,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15萬元、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其他被告人雖受雇傭為盜采海砂犯罪提供勞務,但參與利潤分成,系從犯,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至十一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至2000元;沒收犯罪所用的船舶。宣判后,王某章、康某川提出上訴。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yi)義】海(hai)砂(sha)在我國分布廣泛(fan),是(shi)僅次(ci)于石油天然氣的第二(er)大海(hai)洋資源。近年(nian)來(lai),建筑市場對砂(sha)石需求旺盛,受利益(yi)驅(qu)使,沿海(hai)省份盜采海(hai)砂(sha)現象日益(yi)突出,嚴重威脅海(hai)洋地(di)形地(di)貌和海(hai)洋生(sheng)態。王某章、康某川經精心組織、策劃,為盜采海砂而專門改造船舶、雇傭人員,采取連續作業方式,在閩江口等海域盜采海砂,嚴重破壞海砂資源和海洋生態。人民法院依法認定和區分主犯與受雇人員的責任并予以相應的刑事處罰,依法認定和處理用于犯罪的專門工具船舶,保障了依法嚴懲盜采礦產資源犯罪的總體效果,落實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體現了人民法院圍繞國家海洋戰略、以司法審判護航海洋生態文明建設的立場和導向。

六(liu)、嚴某(mou)洋、嚴某(mou)虎(hu)非法開采(cai)鵝(e)卵(luan)石案

【基本案情】2017年4月至12月,被告人嚴某洋、嚴某虎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也未經水務行政部門批準的情況下,擅自在貴州省興義市清水河鎮聯豐村泥溪河段開采鵝卵石。由嚴某洋負責召集、聯系買主并雇用挖機、貨車,由嚴某虎負責找工人及現場生產、管理、登記等事宜。二被告人將采出的鵝卵石運送至安龍縣木咱鎮,賣給徐某某用于鋪設人工河道,嚴某洋與徐某某商定以每立方米200元的價格進行結算。二被告人非法開采的鵝卵石共計1146立方米,收到徐某某支付的款項115000元。案發后,二被告人到公安機關投案,嚴某洋退繳贓款115000元。

【裁判結果】貴州省興義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嚴某洋、嚴某虎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開采鵝卵石,情節嚴重,均構成非法采礦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分工、合作,均為主犯。二被告人均構成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嚴某洋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依法可以宣告緩刑。判處嚴某洋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判處嚴某虎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1.5萬元,與其他犯罪并罰;沒收違法所得11.5萬元。該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yi)義】鵝卵石屬于非金屬礦產,與老百姓一般認識中的“撿鵝卵石”等行為不同,未經許可擅自有組織、大規模地盜采鵝卵石屬于犯罪行為,不僅侵犯了國家礦產資源管理制度,導致礦產資源被破壞和無序利用,而且會對河灘地貌產生不利影響,造成地質結構和生態環境被破壞等后果。該案盜采地點位于貴州省興義市清水河鎮泥溪河段、國家級風景區馬嶺河峽谷旁,當地保留有布依族百年老屋和石板小道,民俗文化特征明顯,留存有紅軍長征品甸戰斗、泥溪河戰斗革命遺跡,與馬嶺河峽谷景區自然景觀渾然一體,是獨具特色的人文歷史資源、紅色教育資源和綠色生態資源。人民法院堅持“像保護眼睛一樣保護生態資源”理念和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在嚴格依法認定二被告人構成犯罪的同時,根據案情總體從寬處理,取得較好效果,在警示非法開采鵝卵石行為、引導當地群眾增強法治意識和環保意識、推動礦產資源與“綠水青山”“紅色文化”“民俗歷史”一體保護等方面,均具有重要意義。


文章轉自(zi)中國砂石協會(hui)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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